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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而在夫妻另一方死亡時,該房產如何界定為遺產的實案全程辦案評析
案由:原告曹某某訴被告張某某不動產所有權確認糾紛
代理當事方:原告曹某某
代理程序:一審、二審
辦案結果:一審、二審勝訴率100%(委托方期望值/辦案結果爭取的利益)
案情簡介:
曹某某生父、生母于1996年因感情不和離婚,當時曹某某年僅12周歲,其撫養權歸其生父享有。1998年曹某某生父又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婚后曹某某一直與生父和繼母張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曹某某生父與其繼母婚后也沒有再生育孩子。
2010年9月,曹某某父親因意外身亡,曹某某在料理完父親的后事之后,曾經針對遺產分割繼承問題與其繼母張某某進行協商時,卻遭到了繼母張某某的拒絕。無奈之下,曹某某為了依法繼承其父親名下的遺產,一紙訴狀將其繼母張某某告到和平區法院,要求分割繼承其父親名下的機動車、房產、存款等所有遺產。但曹某某在遺產繼承訴訟過程中,由于涉案三套別墅區房產的產權,均登記為其繼母張某某單獨所有,導致曹某某在和平區法院的此次遺產繼承案件中,暫時無法繼承別墅區的該三套房產。
辦案評述:
根據上述案情,曹某某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是否依法有權繼承產權登記在其繼母張某某名下單獨所有的三套別墅區房產,關鍵的一點就是需要經過律師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依據客觀事實證據以及法律規定,來查清該三套別墅區房產是否屬于曹某某父親的遺產至關重要。本律師接受曹某某委托之后,根據以下方案對本案進行具體操作:
第一、到遼陽市某婚姻登記機關調取曹某某父親與其繼母的婚姻登記檔案,以確定曹某某父親與張某某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第二、到房產局調取涉案三套別墅區房產的詳細產籍檔案,根據產籍檔案可知,該三套房產是在曹某某父親與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得,雖然產權登記為張某某單獨所有,但是并沒有曹某某父親親筆簽署的有關放棄共有權利或者同意將該三套房產登記為張某某單獨所有的書面材料,整個產權登記過程均是曹某某的繼母張某某單獨向房產登記部門作出"沒有共有人"的虛假陳述,導致房產局將該三套房產登記成張某某單獨所有。但這并不能說明僅依據房屋產權證登記信息,就能認定該房產在法律上就屬于張某某單獨所有。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至19條確立的原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雙方取得的財產,在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該財產無論登記在任何一方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涉案三套房產,產權雖然登記為張某某單獨所有,但實質上仍然有一半份額屬于曹某某父親的遺產。
第三、通過上述一系列調查取證之后,向和平區法院針對遺產繼承案提出中止審理申請,同時向涉案三套別墅區房產所在地東陵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請求東陵區法院確認涉案三套房產一半份額屬于曹某某父親的遺產。
第四、曹某某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東陵區法院提起的確認之訴,經過一審、二審審理之后,均得到了兩審法院的支持。之后又以確認之訴的生效判決在和平區法院繼承案件中恢復審理,最終曹某某依法繼承了三套別墅區房產的相應份額。
上述曹某某在遺產繼承訴訟過程中,之所以又另行提起一個所有權確認之訴之后,才能順利繼承其父親的所有遺產。究其原因,除了曹某某的繼母張某某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做了虛假陳述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由于我國《物權法》在2008年開始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房產登記部門針對房屋不動產的產權登記信息進行了大調整。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共有情況等信息必須記載于產權登記薄上,而在實施新法律的過程中,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登記程序,導致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時,配偶不到場又沒有提供單身證明的前提下,夫妻一方獨自就能在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因此,這就為曹某某另行提起一個所有權確認之訴埋下了隱患。
不過,隨著我國《物權法》的不斷實施和完善,相關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在程序上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例如,購房者如是未婚或者離異的,必須提供單身證明手續;購房者如是已婚的,必須提供結婚證、戶口本等手續,而且還必須要求配偶親自到場簽署相關文件,并且在簽字過程中還進行全程視頻監控等等,這樣嚴格的產權登記程序,就會避免很多潛在的糾紛發生。更多信息詳情請登錄www.sunguojun.com地址:沈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90號摩根凱利大廈A座9層902-9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