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稱曾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均無回應
法院終審判決后,蕉嶺縣文福鎮紀委受理此案
梅州市蕉嶺縣文福鎮是當地石灰石開采大鎮。近幾年來,該鎮長隆村村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羅惠城越界非法開采石灰石礦,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長隆村八個村民小組長多年實名舉報均無回應。今年7月,梅州中級法院終審認定:羅惠城以及他的合伙人丘某鋒非法越界開采侵權數額高達169萬多元后,8月25日文福鎮紀委受理此案。
那么,身為村支書兼村主任的羅惠城,是如何被法院審理認定侵占了集體的礦山資源且數額達169萬余元呢?8月下旬羊城晚報記者就此事展開了采訪調查。
礦山被非法侵占
法院終審查明:2005年11月長隆村委會和平經濟社與羅惠城簽訂了該村和平石場承包合同,承包款為115萬元,承包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06年6月,梅州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以及蕉嶺縣對205國道蕉嶺長隆段石灰石資源進行整合,將位于該路段現有的坑頭水泥廠、文福鎮凹下石場、和平新石場(原和平石場)按各礦山投資成本進行評估,重新設置成一個新采礦山,并約定:三家礦山推選坑頭水泥廠為重新整合后的采礦權人辦理新的“采礦許可證”。三家采礦許可礦區具體開采經營權歸仍各自管理;在經營過程中,各自按原有礦界內進行發包或租賃生產,各自保留原礦界經營權,并獨立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羅惠城就應撤出原承包的和平新石場。
然而,2010年2月28日,羅惠城和丘某鋒與蕉嶺縣油坑企業集團公司簽訂了“石場生產成本承包開采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28日。經法院認定:羅惠城、丘某鋒在新承包的礦區開采期間,越界開采和平新石場的石灰石。法院認為:無論是整合前還是整合后,原和平新石場發包后的經營管理,收益權屬8個村民小組所有。
侵權數額達169萬
2012年7月份,8個村民小組的丘某偉、羅某增、丘某銀、丘某裕、丘某新、丘永某將此事向蕉嶺縣檢察院進行舉報。蕉嶺縣國土資源局委托廣東地質局723地質大隊對“被非法”開采的石場進行了估算評估。蕉嶺縣公安局對羅惠城以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并傳喚拘留了羅惠城37天。公安機關認為:“羅惠城、丘某鋒確實存在通過合法承包的原文福鎮石場越界開采原和平石場石灰石的行為”。
此后,蕉嶺警方又再委托了723地質大隊和物價部門進行評估,認定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非法開采總量價值為169萬余元。羅惠城也在公安偵查過程中承認其越界開采,但僅有兩萬多噸,價值20多萬元。
2013年3月20日,蕉嶺縣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到蕉嶺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作出了“檢察意見書”認為:“羅惠城行為不構成犯罪,建議將該案撤回”。2013年6月26日,蕉嶺縣公安局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認為:“羅惠城職務侵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決定撤銷此案”。
2013年9月6日8個小組向蕉嶺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調取公安機關此案的相關材料確認:蕉嶺縣文福鎮和平新石場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羅惠城、丘某鋒侵權成立。根據法院提供的材料,2014年8月14日蕉嶺縣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羅惠誠、丘某鋒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線索后,向蕉嶺公安局發出“案件移送函”,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8個村民小組財產損失人民幣169萬余元。
宣判后,羅惠城、丘某鋒不服,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中院終審認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認定本案的侵權數額為169萬余元并無不當”。 編輯: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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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舉報無回應
31日,長隆村村民告訴記者,8個村民小組的村民發現羅惠城、丘某鋒越界開采石灰石后,曾多次進行制止。此外,丘濟某、丘某銀等多位村民還指證:2011年以來,他們先后分別向鎮、縣市多個部門舉報,但結果都是石沉大海。
法院終審認定了身為長隆村的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這樣侵權集體礦山財產行為后,2015年8月10日8位村民小組長再一次向蕉嶺縣、鎮兩級紀委監察機關實名舉報。
紀委已受理該案
對于村民的說法,8月下旬羊城晚報記者來到了蕉嶺縣進行采訪。據文福鎮干部透露,羅惠城2008年前后任長隆村主任,2009年入黨,2011年至今他“一肩挑”身兼村支書和村主任。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盡管法院已經作出終審判決侵權成立,但羅惠城仍占著和平新石場的部分采區。
當記者問到長隆村村民多次向鎮里舉報一事,文福鎮鎮委書記丘建安稱,他只記得2011年七八月間有兩次。對于這兩次村民舉報,鎮里有沒有內容記錄?丘建安說:沒有記錄。當被追問到今年8月又有村民再次向鎮里舉報時,丘建安矢口否認,但記者拿出證據后,他才確認8月10日確有接到村民的再次舉報。在現場,記者又采訪了羅惠城,他認為:法院終審判決是有效的,但他不服,還要走“申訴路”,還說“沒有人找我要錢”。
文福鎮紀委書記劉淼輝說:“羅惠城身為黨員、村干部,該鎮有監管責任,侵害集體財產問題一定要查清。按照規定此案必須在兩個月內(至10月25日止)將受理、立案、調查、是否追責的結果公布于眾。”本報將密切關注。
原標題:廣東村官侵占169萬礦山資源 警方曾稱危害不大
原標題:廣東村官侵占169萬礦山資源 警方曾稱危害不大